2017年2月28日,日本特许厅首次公布了2例颜色组合商标获得注册的决定,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在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中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
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商标。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由此可见,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
尽管日本特许厅早在2015年4月便认可了颜色组合商标的可商标性,迄今为止已接到超过500例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但此前日本特许厅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拒绝授予商标权。本次颜色组合商标获得批准注册的决定仍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