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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评

商标审评

商标评审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商标注册的整个过程来看,商标评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商标审查、商标异议的后续程序,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同时商标评审也有着一定的独立性,商标确权纠纷,即有关商标权确认与归属方面的民事争议,主要通过这一程序来解决。商标评审既有着一般法律制度、程序的共性,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如何通过商标评审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及其他权利,制止不正当注册商标行为。

 

1.商标评审的评审范围

(1)商标驳回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撤销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商标争议:当事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

 

2.申请商标评审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6条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依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不同,对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人。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商标局异议裁定中所列的当事人,可以是异议人,也可以是被异议人。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注册人。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商标评审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一旦错过了法定的期限,就意味着丧失了按照评审程序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3.评审申请书件

(一)驳回复审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

(二)异议复审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三)争议申请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

(四)、撤销复审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原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