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 3.市(地级市以上) 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 4.深圳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前3名,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前3名;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6.中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启动类项目资助的入选申请人; 7.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8.广东新闻“金梭奖”、“金钟奖”; 9.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特等奖、一等奖; 10.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前3名; 11.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前5名; 1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前3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 (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钢琴演奏比赛) 一等奖前3名; 13.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前3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4.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3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文艺评论奖)最高等级奖前3位完成人; 1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 1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 17.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 18.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前3名(须为专利设计人); 19.地市级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20.全国版画展中国美术奖提名奖、优秀奖,观澜国际版画奖; 21.全国十佳服装制版师; 22.“大浪杯”中国女装设计大赛铜奖及以上奖项; 23.“观澜杯”全国红木设计雕刻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24.龙华新区科技创新奖管委会主任奖(企业家类、技术领军人物类)。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出版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5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3.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前3名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省级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前3名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6.全国百强旅行社、国家旅游局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国家旅游局评定的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7.国家、省(含副省级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8.国家、省(含副省级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9.通过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深圳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10.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文化出口企业10强、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1.世界500强或经龙华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旗下在龙华新区年纳税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法人,评选出的优秀高级管理人员(各法人1年内仅可申报1人); 12.龙华新区认定的纳税、工业、自主创新、服务业前10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3.地市级(含副省级市辖区)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14.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展览馆、纪念馆、古建筑研究所、文物保护中心、文物鉴定站、非物质文化研究院、图书馆、文化馆等机构的正副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四、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 五、近5年,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市)名校长、名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名中医、优秀中医荣誉称号者。 六、近5年,省级(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十佳班主任”。 七、近5年,在文化、艺术、体育等特色教育领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国家级一等奖以上或辅导学生、团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指导教练。 八、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传承人。 九、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在新区注册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工作2年及以上,且每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者(各法人1年内仅可申报1人)。 十、近5年,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5名,研究小组前5名)者。 十一、近5年,获得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博士学历学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的人员。 十二、近5年,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十三、近5年,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2位发明人; 2.近5年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前2位起草人; 3.近5年在国内权威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上发表不同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4.近5年承担地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十四、近5年,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组委会成员或单项体育项目竞赛组织者,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五、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第4-8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十六、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前3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十七、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限一次性申报5人)。 十八、近5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副省级、港澳台)赛区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且在新区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奖项目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十九、近5年,获得中国创客大赛企业组、创客组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且在新区落户的企业或创客空间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二十、近5年,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且在新区注册的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二十一、近5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且获得社会工作师以上职称,有连续3年以上社工经验的社会工作者。 二十二、近5年,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入选基地培养的具备全日制法学博士(一级学科)学历学位的法律人才。 二十三、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二十四、对具备标准条件、不能直接认定的,可申请通过评审认定为新区成长型高层次人才。 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人才强区,构建科学规范、精准有效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机制,推进优质人才加速集聚,根据中央省市区人才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区受理、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分为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A类、B类、C类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确认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品德、业绩、能力并重,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确定引才规模,针对不同人才类型,采取直接认定或评审择优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全职创新创业,是指人才与龙华区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在龙华工作并依法依规在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与区外单位无劳动关系。且该用人单位注册地、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均在龙华并合法正常经营。人才在龙华区创办企业的,所办企业主营业务、主要贡献等均在龙华。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 所从事工作符合龙华区重点产业方向或未来发展需要,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且个人技术能力、专业水准、创新创业成就达到较高水平。 (四)在龙华区全职创新创业,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依法依规在区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其中,申请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的,参照执行。 (五)高层次人才身体状况须符合岗位履职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A类人才,按以下标准执行:杰出人才、市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市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贡献特别巨大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新引进或已在区全职创新创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可申请直接认定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 第九条 在任期内的深圳市海外高层次A类、B类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龙华区全职引进的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带头人可申请直接认定为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 第十条 在任期内的国家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高层次人才,以及深圳市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市后备级人才可申请评审认定为龙舞华章计划B类人才。 第十一条 符合区成长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可申请评审认定为龙舞华章计划C类人才。 第十二条 区人才办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对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统筹制定区成长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及时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区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开设专门通道,在工作日受理龙舞华章计划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确认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高层次人才确认申请核准表》,并提交相关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二)单位初核。人才所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核准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或者街道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 (三)评审。对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的申请人,由区人才办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综合评审,重点考察申请人与龙华重点产业及未来发展的契合度、科研创新能力、经济社会贡献、发展潜力等,根据评审意见研究,择优形成拟认定名单。 对区成长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但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贡献突出的人才,可申请评审认定龙舞华章计划C类人才。区人才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同行权威专家对申请人的研究水平、专业成就、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形成拟认定名单。 (四)认定。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或评审通过的申请人,由区人才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议后予以认定。如有必要,可开展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核实。 (五)公示。经确认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办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取消确认资格。 (七)入库。经确认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区高层次人才管理信息库,并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为5年。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在任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区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龙华区人才政策中同一性质的待遇,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或期满后担任新职务、取得的新业绩的,可再次申请认定。再次申请认定的层次,一般应高于原认定层次。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须按年度报送工作情况、业绩贡献、创新成就、人才培养成果,以及工作关系、年度考核(鉴定)等情况。年度报告由所在用人单位向区人才办提交。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区人才办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任期考核评价或不定期考察。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工作单位变更的,或所在单位发生注册地变更,以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事项,用人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区人才办报备。未及时报备的,将暂停受理该单位人才认定及区专项资金申请资格6个月。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资格,视情况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节严重的,列入征信记录,并通报区相关部门,该用人单位或人才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申请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三)任期考核评价或考察不合格。 (四)经核实未在龙华区全职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另行规定)。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所在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六)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期间或处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期。 (七)受到刑事处罚。 (八)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0755-26037122 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机制,吸引集聚各类高层次人才来龙华创新创业,更好地服务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区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且在任期内的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A类、B类、C类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综合保障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补贴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无不良学术记录、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在区用人单位全职创新创业。 (四)在区用人单位全职创新创业12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补贴时连续缴纳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且不含补缴社保记录)满12个月以上。其中,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参照执行。 (五)本人及配偶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未拥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建筑。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 (一)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实行弹性奖励机制,对全职在龙华创新创业的,参照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对非全职创新创业的,每年须在龙华服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经综合评估其贡献后,给予相应奖励补贴。 (二)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中,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承诺在龙华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最高可给予3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带头人,承诺在龙华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最高可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三)对龙舞华章计划B类人才,承诺在龙华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最高可给予80万元奖励补贴。 (四)对龙舞华章计划C类人才(成长型高层次人才),承诺在龙华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最高可给予64万元奖励补贴。 第六条 申请人自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任期年度,符合条件者可申领当期奖励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每人每一任期年度仅限申请一次。 第七条 奖励补贴原则上每个任期年度发放一次,第一年发放奖励补贴总额的30%,第二、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10%。发放时间为申请获准后的次季度。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有配偶的,奖励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申请。夫妻双方不得同时享受奖励补贴。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层级发生变动的,其奖励补贴重新核算,已发金额合并计入变动后应发金额,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发放。 第三章 住房安居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相关奖励补贴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市、区有关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具体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全职在龙华创新创业的可按市人才安居政策标准落实;非全职者在龙华工作期间,可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协调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可选择区最长3年、每月5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租入住最长3年的人才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龙舞华章计划B类人才可选择区最长3年、每月38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租入住最长3年的人才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左右。 第十四条 龙舞华章计划C类人才可选择区最长3年、每月26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租入住最长3年的人才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五条 入住免租人才住房的承租人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不得转租。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免租住房,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及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住房安居政策,须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及未拥有一切形式的自有住房。具体按现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同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租房补贴或安排免租住房,不可重复享受相关住房安居政策。 第十八条 人才层级发生变动的,自层级变动的次月起,其按新的层级调整租房补贴标准,按月补发差额,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领取区租房补贴或入住免租住房期间离开区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被区新的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的用人单位申请继续发放租房补贴剩余部分。剩余部分与之前发放的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 入住免租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已离开我区用人单位,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收回免租住房。 第四章 配偶就业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落实,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申请解决配偶就业的高层次人才,须已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三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区用人单位全职创新创业和截至申请月份前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不含补缴)。 第二十二条 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A类人才配偶就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市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本人要求到区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岗位需求、任职条件及有关规定,帮助协调解决;属其他单位工作或待业失业的,由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通过向企业重点推荐、网上匹配、举办现场招聘会等途径推荐就业。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参加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招聘的,享受深圳户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区现行有关政策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且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1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子女入学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各学校应积极配合落实。 第二十八条 申请解决子女入学的高层次人才,须已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三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区用人单位全职创新创业和截至申请月份前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不含补缴)。 第二十九条 杰出人才、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子女入学,符合条件的按照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有关政策,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 龙舞华章计划人才子女若为非深圳市户籍的,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待遇。就读区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减免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计划,统筹落实医疗保障事宜,区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在区属公立医院开辟医疗绿色通道,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专业体检,其中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享受市二级保健体检待遇,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享受市三级保健体检待遇。高层次人才根据保健定点医院安排,自行选择时间体检。 第三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和顾问制度。指定的保健医疗机构免费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作为健康顾问,提供免费的健康指导。 第三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内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50%。每年可报销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内每年可享受由区提供保额为50万元的健康保险。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区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开设专门通道,在工作日受理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事项申请。 第三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事项申请程序: (一)申请。高层次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初审。所在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或街道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 (三)审定。区人才办对奖励补贴等各项综合保障资金事项进行审定,按规定和程序审批。其中,属于奖励补贴的资金申请,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区人才办审定;属于免租人才住房的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住房安居补贴的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后报区人才办审定;属于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申请,由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属于子女入学事项的申请,由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属于医疗保健有关事项的申请,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 (四)公示和拨付。经审批决定予以资金补贴的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办负责统一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综合保障待遇是高层次人才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侵占。 第四十一条 引进特殊高层次人才的综合保障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不得享受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住房安居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市给予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或住房安居等政策条件作出调整,本办法将视情况作出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华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深龙华人才通〔2017〕9号)同时废止。区其他人才政策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之前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