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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第二批项目

栏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7-21

一、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扶持计划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等详见申报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建设地点必须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三)项目名称应准确、规范、简洁。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项目可命名为“XXXX产业化项目”。
  (四)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贷款合同或协议、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等。
  (六)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八)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九)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本部门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十)所有申报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后,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合同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报月报信息及提交验收申请。
  《操作规程》详见http://fgw.sz.gov.cn/zwgk/qt/tzgg/content/post_7266718.html;
  《验收管理办法》详见http://fgw.sz.gov.cn/fzggj/qt/tzgg/201910/t20191014_18321602.htm。
 
  三、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下达扶持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项目合同。
  四、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一)在线申报时间:2020年7月6日9:00至2020年8月6日17:00
  (二)咨询电话:0755-23070067。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海洋经济
本次扶持计划面向海工船舶智能化及海洋观测和探测领域,重点发展海工船舶的智能化信息化装备、船载传感器、深海观测仪器和运载设备,支持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二、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一)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现场核查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近三年主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且相关文件内容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
6.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且申报单位已落实全部项目投资金额(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银行授信≥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
7.项目建设期自项目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在申报之日前已完成的投资不算入项目总投资。
8.申报单位不得被列入我市失信惩戒名单,不得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有逾期未申请验收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多头申报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
9.项目申报单位应于项目批复下达当月起在我委项目管理系统按月填报项目进展。
(三)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申请政府资助资总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数据、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项目盈利运营模式、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申请市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等,项目建设投资不得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同一银行出具同一账户的证明文件。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公开招标购置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项目建设单位公开招标购置的软硬件设备应不低于财政计划补贴金额。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其它需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