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宝安区工业增加值奖励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企业获得2019年市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本奖励措施受企业2018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请材料
申请工业增加值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宝安区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申请表》(原件,需双面打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窗口验原件,收盖章复印件一份);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窗口收盖章复印件一份,项目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5.银行开户证明(窗口验原件,收盖章复印件一份);
6.2018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一份);
7.获得市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银行流水账单(窗口验原件,收盖章复印件一份)。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封面应标明申报项目类别、名称、单位、联系人、电话、手机、地址)、目录、页码,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需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以光盘形式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