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深圳市重点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未来产业是指深圳市支持发展的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领域。
第六条 本细则资助方式分为三类:
(一)对经认定的孵化器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入驻企业加速器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向光明新区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 ,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 万元以上、3 亿元以下;连续3年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 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第九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条 本细则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光明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的孵化器,根据所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通过验收后拨付30%。
第十二条 按照该企业加速器同类房租均价的20%给予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每家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补贴期两年,自入驻企业与加速器管理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实际计缴租金当月起计。
第十三条 为光明新区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贴,单笔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每个担保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孵化器建设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加速器入驻补贴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与加速器签订的入驻加速协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机构资助的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
(五)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六)担保机构为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发票;
(七)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八)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