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光明新区人才政策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充分激发新区高层次人才的创造活力,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人才集聚之地,人才向往之地,根据《光明新区关于进一步实施“鸿鹄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鸿鹄人才”,包括新区杰出人才、精英人才、成长型人才等人才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鸿鹄团队”,包括杰出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通过初审、函审、现场评审但最终未成功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预备团队,以及其他具有行业领先水平且符合新区发展需要的人才团队。
团队原则上要求至少3人,且领衔人员为精英人才C类及以上层次。
第四条 新区教育、卫生系统人才支持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另行制定。
第五条 申报主体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支持资金的申请遵循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人才引进后,服务不少于5年,且每年度在新区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第二章 人才奖励与支持
第五条 人才奖励金。对在新区创新创业的“鸿鹄人才”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自评定之日起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一)杰出人才给予600万元奖励;
(二)精英人才分别给予A类人才300万元、B类人才200万元、C类人才120万元、D类人才80万元奖励;
(三)成长型人才给予6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人才创业补贴。“鸿鹄人才”在新区创业,根据实际需要,给予20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50%的场租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参考实际租用面积及新区生产研发场所的平均指导价申请。各类人才补贴标准如下:
(一)杰出人才最高补贴300万元;
(二)精英人才A类最高补贴200万元,B类最高补贴160万元,C类最高补贴120万元,D类最高补贴100万元;
(三)成长型人才最高补贴80万元。
第三章 团队支持
第七条 团队项目资助。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入选“鸿鹄团队”的,可申请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资金按工作需要和进度,分期拨付至用人单位,由单位统筹用于团队的工作开支,包括项目科研经费、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领衔的团队,在新区创新创业,给予实际投入的50%、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在新区创新创业,给予实际投入的50%、最高800万元资助;
(三)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在新区创新创业,给予实际投入的50%、最高600万元资助;
(四)入选省、市重大人才计划的预备项目团队,在新区创新创业,给予实际投入的50%、最高500万元资助。
(五)其他具有行业领先水平且符合新区发展需要的团队,在新区创新创业,给予实际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六)特别优秀的团队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团队创业补贴。团队在新区创业,根据实际需要,给予30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50%的场租补贴,最高补贴6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参考实际租用面积及新区生产研发场所的平均指导价。
第九条 团队创业补贴与人才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鸿鹄团队”成员符合《光明新区“鸿鹄人才”认定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鸿鹄人才”,按本办法第五条享受有关人才待遇。
第四章 引才奖励
第十条 引才“伯乐奖”。对引进“鸿鹄人才”、“鸿鹄团队”的新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每引进1名杰出人才,并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人才实际在岗工作满1年后,奖励引进单位30万元;
(二)每引进1名精英人才,根据A、B、C类不同人才层级,并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人才实际在岗工作满1年后,分别奖励引进单位20万元、10万元、3万元;
(三)引进“鸿鹄团队”的新区企业,可参照本条前述两款,根据团队“鸿鹄人才”数量和人才类别累加申请奖励,最高50万元。
(四)对支持本单位人员申报相当于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以上、海外高层次B级以上类别人才的单位,成功获批的,按照引进相应类别人才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引进前述人才或团队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给予上述标准10%的奖励。
第十二条 引才奖励在新区范围内,针对同一人才或团队只能申报一次,不可因其变换单位,而重复申报。
第五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新区人才办每年统一发布申报公告,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7天后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入选“鸿鹄人才”、“鸿鹄团队”者,由新区人才办发给证书,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待遇,有效期一般为5年。
原新区认定的人才,尚在有效期内的,经中期评估合格,可继续享受原有待遇。也可申请按本办法,纳入杰出人才、精英人才、成长型人才目录,并按新标准享受相关待遇,原人才有效期不重新起算,既往已享受的待遇,不进行补差。
第十五条 享受人才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按有关规定终止其所享受的各项人才相关待遇:
(一)离开新区有关工作单位,且1年内未被新区单位录用的;
(二)不接受新区评估考核的,评估结果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五)学术、业绩或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人才弄虚作假,骗取新区人才政策优惠待遇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新区政策审批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取消其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所获得的资金;五年内不得参加新区人才评定或者享受新区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等被调查的,暂停发放相应物质待遇,确定处理结果后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原《光明新区“鸿鹄人才”奖励办法(试行)》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