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消费型经济综合改革构建“全域消费”新格局的若干意见》和《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商贸流通业发展现状,为创建国际消费中心核心区、构建“全域消费”新格局,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从事商贸流通业及电子商务的法人单位。
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根据《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申请相应扶持。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企业发展支持
第四条 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落户罗湖。对于上年度新迁入或者新设立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纳税额200-1000万元,批发企业销售额10亿元以上、零售企业零售额1亿元以上、餐饮企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第五条 鼓励辖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做大商业规模。
对于批发企业进入上年度罗湖批发业统计前30强,纳统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视销售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对于零售企业进入上年度罗湖零售业统计前30强,纳统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视零售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对于餐饮企业进入上年度罗湖住宿餐饮业统计前30强,纳统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视营业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对于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未进入相关前30强、但是达到相应规模的,按照上述标准予以支持。
第六条 鼓励辖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持续保持商业增长。
(一)批发企业。上年度纳入辖区统计的销售额保持增长并达到10亿元以上的,视销售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并按照销售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二)零售企业。上年度纳入辖区统计的零售额保持增长并达到1亿元以上的,视零售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并按照零售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三)餐饮企业。上年度纳入辖区统计的营业额保持增长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视营业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并按照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对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扶持条件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对于新迁入企业,参照企业在原注册地相应产值核算商业增长情况。
第七条 鼓励成立统一收银、核算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等独立法人单位。对于上年度纳统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支持辖区品牌连锁总部企业开设直营分店。对于上年度营业额保持增长的品牌连锁总部企业,在区内外新开设直营分店的,给予单店1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辖区品牌连锁总部企业在罗湖开设社区门店。对于企业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智慧社区商业平台,新开社区门店为居民提供一站式生活服务的,给予单店5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辖区企业提升品牌信誉。企业上年度被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广东连锁50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获评为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的,级别从高至低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最高级别予以支持。
第二节 空间升级支持
第十条 支持辖区“烂尾楼”、空置商业物业、以及散户经营为主的传统专业市场升级改造成为统一经营管理的时尚特色主题商场。
(一)改造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二)改造后场内引进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或者商场成为统一收银、核算的限额以上独立法人单位的;
(三)改造完毕并开业两年内,上一会计年度商场及场内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合计纳统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视纳统营业额规模情况,按照改造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方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辖区不同商厦或商场之间空间连通。通过打通隔墙、开放通道、建设连廊优化动线等方式,加强商业空间联系、增强空间通达性。对同意建设并实际参与的商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实际投入的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辖区大型商业网点升级改造。对于上年度大型商业网点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商业物业升级改造项目,实现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环境质量、推动业态升级发展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鼓励辖区商业企业开展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企业向辖区街道办申请,经区政府事前评审同意,企业实施的建筑物外立面粉刷改造、夜景照明提升、立体绿化、标识及户外广告整治等项目,按照《深圳市罗湖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辖区商贸流通市场或企业升级改造。对于由区政府主导推动的商贸流通市场或企业专项升级改造项目,按照相关实施方案予以支持。
第三节 业态升级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优质品牌、新零售新物种落户罗湖。支持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Interbrand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最佳中国品牌价值TOP50等的企业,以及区政府推荐引进品牌目录内企业在罗湖开设首家品牌专营店。
上述品牌企业上年度在罗湖开设首家品牌专营店,且在罗湖成立独立法人、营业额达到相应限额以上规模的,给予落户品牌企业20万元一次性支持,达到第四条扶持条件或者总部经济相关落户支持条件的则按照第四条或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条款予以支持。
上述品牌企业上年度在罗湖开设首家品牌专营店,且在罗湖成立独立法人、营业额达到相应限额以上规模的,给予落户地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等商场或者商业物业业主20万元一次性支持;扶持条件中在罗湖成立独立法人没有达到的,则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专业市场积极引进或培育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上年度市场内有新增首次纳统批发、零售企业的,视纳统批发、零售规模情况,按照每个新增纳统企业给予市场开办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支持,单个市场当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节 电子商务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落户罗湖。对自2017年1月1日起,纳入罗湖统计,在本区纳税,上一年度在原纳税地纳税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上年度在原纳税地纳税额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罗湖区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纳税1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纳税或营业收入同比实现增长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知名电商平台参与推动辖区实体商家转型升级。鼓励知名电商平台与辖区实体企业合作,就推动实体企业提升电商发展水平、布局线下体验店等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提交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按经审定后的实施方案开展推动实体商家发展电子商务工作的,视服务企业数量、规模、范围及实施效果等给予相关电商平台一定的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布局实体店。对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或营业收入同比实现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按每家门店一定的标准给予电子商务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跨境电商集聚发展。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各类扶持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商企业优化运营。对自2017年1月1日起,获评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档次予以一次性支持,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
同一企业、园区如同时或多次获得国家和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扶持一次。企业、园区认定层级提高,按照扶持标准的差额补足。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物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 品牌连锁总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深圳市鼓励发展并对罗湖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有积极意义的汽车零售、珠宝钟表、服装鞋包、综合零售、电子数码、医药保健、酒店、餐饮、食品饮料、工艺礼品、运动用品、美容健身等重点领域;
(二)有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统一的企业标识及营业象征、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三)品牌设立时间不低于5年,该品牌以直营连锁模式发展不低于3年(从开设第一家直营店起算),以特许经营模式发展不低于2年(从开设第一家特许店起算);
(四)各领域品牌连锁企业规模要求如下:
1.汽车零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直营4S店和专营店不少于3家。
2.珠宝钟表、服装鞋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直营店在10家以上或直营与特许加盟店不少于50家。
3.综合零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直营店不少于3家。
4.运动用品、电子数码、医药保健、酒店、食品饮料、工艺礼品、美容健身: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直营店在10家以上或直营与特许加盟店合计不少于30家。
5.餐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直营店在10家以上或直营与特许加盟店合计不少于30家或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店不少于3家。
其他行业品牌连锁企业规模要求需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另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六)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登录深圳信用网http://www.szcredit.org.cn,打印已嵌套印章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申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资金扶持的,需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申请认定、荣誉、排名类奖励的,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排名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商场内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市场内纳统批发、零售企业”的认定,该企业注册地不在商场(市场)内的,采取企业说明、商场(市场)佐证予以核定。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纳入深圳市电商统计库的企业优先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第五条、第六条资金扶持对象为在罗湖纳统或纳税的企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扶持金额不受不超过财政贡献限制。
对新迁入罗湖区或在罗湖区新设立的企业,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内,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原辖区和本区的纳税额。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上一年度纳税额是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1-12月在罗湖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总和,本细则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纳税额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上述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