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按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对诺奖获得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市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认定为坪山区创新科研团队,按照市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5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创新创业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场地费用的5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场地费用资助,最长分五年发放。
(三)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和项目的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人才计划项目团队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的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请第一款高层次创业资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于上年度在坪山区创办企业的,或异地入选于上年度迁入坪山区并已在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可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资助,提出申请时高层次人才的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二)实施办法第一款中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区全职工作的坪山区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I 类、II 类、III 类);
实施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须位于坪山区);
(二)符合申请条件第(二)条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该高层次人才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申请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的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创赛项目落户奖励。
实施办法第一款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分档资助标准:
对坪山区认定的III 类高层次专业人才,奖励60万元;II 类高层次专业人才,奖励120万元;I 类高层次人才,奖励200万元。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资助的企业须在落户坪山区后3年内提出申报,资助费用一次性发放。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在坪山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一半以上(含团队带头人)必须与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且至少有一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排名前3的股东。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实施办法第二款的场地费用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贴。
申请实施办法第三款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与企业资助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和机构;
(二)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项目在坪山区落户;
(三)引进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和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国家“万人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团队等企业和团队项目;
(四)对机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要事先向区科技创新服务署备案。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申请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高层次人才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近6 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申请场地费用补贴还需提供:
企业场所租赁合同;缴纳租金证明材料;物业管理费用支出费用证明材料;装修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承诺书(部分项目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