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 年以内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 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连续支持3 年。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贷款贴息贴保)》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贷款卡正反面复印件;
(五)支付利息、担保费或评审费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等;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