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报条件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已建立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四)累计有效专利拥有量、版权登记数量或注册商标达10件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达2%;
(六)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得重复申报(包括进行过名称变更的企业)。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发明专利代理量或商标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20名,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已通过深圳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考核的机构优先考虑);
4.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得重复申报(包括进行过名称变更的机构)。
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
(三)企业拥有100件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专利奖银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
(三)申报前两年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和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年以上。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情况报告;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
(四)企业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五)企业专利、版权、商标、标准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七)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证书;
(八)获得知识产权研究员系列职称人员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三、组织与评审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工作。考察、评审等日常工作按照评审要求和工作程序委托相关机构承办。
四、联系方式
申报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5-27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