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并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额的 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须已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相关立项文件及扶持资金已下达。
(三)严格按照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进行备案。
(四)研发项目及单位运营正常。
(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办理对象: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办理条件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龙岗区科技型企业给20予研发投入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a)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规定。
(二)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要求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三)正常运营1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设置有研发项目辅助账,纳税信用等级C级以上。
(b)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50 万元激励。
2.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100 万元激励。
3. 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0%、最高300 万元激励。
4. 对中国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500 万元激励。
5. 对世界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0%、最高 1000 万元激励。
6. 对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5%、最高 50 万元激励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4.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且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用计算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5.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需到办税服务厅加盖税局业务专用章,验原件)
6.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培育入库企业等)复印件(验原件)
7.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复印件......
........详情请咨询:0755-2307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