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在坪山区注册且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的2%,一次性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依法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 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在坪山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依法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
(二)留学人员回国时间不超过4年(从申报时间往前推算),且留学回国人员为企业创办人及控股股东,或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含技术股)15%以上比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其中归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持有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申请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申请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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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还需提供:
(一)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信用信息单(申请人占股比例,网上打印加盖公章);
(三)留学回国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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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