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坪山区科技型企业认定。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3项条件的企业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企业:
1.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二)符合上述第(一)条第1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五、所需材料
(一)企业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坪山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电子版;
2.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4.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6.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掌握专有技术证书;
7.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在同时提出资助申请时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拟认定的企业名单进行集体讨论。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坪山区科技型企业认定通知书》。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